4.其他中毒事件
⑴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1次事件事件造成5例及以上中毒。
⑵其他中毒:发生5人以上急性中毒事件。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所有事件。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敏感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各类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委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区疾控中心负责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分析,监测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及时向区卫健委提出预警建议。区卫健委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向区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1.报告责任单位、报告人
区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及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2.报告范围
本《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中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
3.报告方式、程序和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健委报告
区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初步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委报告调查情况。
区卫健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内尽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注意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发生地责任报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
(一)现场调查
发生区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疾控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达到市级响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疾控中心为主导,区疾控中心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核实确定事件。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针对事件发生的三个环节——危害源(传染源、致病源)、危害途径(传播途径、致病过程)、危害人群(波及、易感人群),分析事态,选择拟定应急处置控制措施。
(二)现场控制措施
1.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措施
⑴隔离传染源,根据疾病的分类隔离治疗患者。
⑵根据疫情规模和危害程度,提出划定疫点、疫区范围的建议。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⑶追踪密切接触者,根据需要分别进行隔离、留验、医学观察和健康随访。
⑷对易感者或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宣传教育等方法保护易感人群。
⑸采取消杀灭等卫生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处理人、畜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