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参与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根据事件类型及现场环境选择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事件现场应首先设立或开辟安全区域;脱离污染环境时应采取必要的洗消措施。
2.非传染性事件的控制措施
⑴排查致病(危害)源,并尽可能消除可疑的致病(危害)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建议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怀疑为职业中毒的,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⑵调查可能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病例及时指导就医。
⑶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受污染范围。对现场污染可能伤及暴露人群的事件,应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并向负责现场处理的单位通报,协助开展现场人群疏散,远离致病源。
⑷提出控制危害措施的卫生学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处理,去除致病因素。
3.应急监测
⑴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理需要,采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水、食品、空气、受污染物品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监测或送回实验室监测。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部分医疗机构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健康教育
根据不同事件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七、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一)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影响程度以及卫生部门的建议,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⑴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⑶疫情控制措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强制控制紧急措施。事件特别严重时,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紧急措施。
⑷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社区(村)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⑸预警及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提醒群众开展自我防护。
⑹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以及社区(村)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⑺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⑷督导检查。区卫健委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⑸信息沟通与发布。区卫健委应急办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中心工作职能,负责对各责任报告单位的信息收集,对区委、区政府及市卫健委的信息报告,对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信息通报与发布。
⑹技术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技术培训。
⑺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⑻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医疗救治机构
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病人的接诊和收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救治工作按照《裕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⑶按照卫生部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⑸按照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