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在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下,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区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涉及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应对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3.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由卫生部门建议,结合成员单位(部门)工作职能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与卫生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交通的保障和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控、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当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范围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或请求市直相关工作委员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支持。
(五)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周边地区发生流行传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健委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的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六)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即可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启动预案的区卫健委决定实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报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公众心理干预,恢复重建等事项。
(二)评估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件总结评估,形成结案报告。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人民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卫健委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本预案将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
1、应急准备
开展镇、村(场)干部及群众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体防控水平。
加强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2、应急反应
医疗机构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对病人进行甄别,发现可疑病例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重症病例立即转送市第一医院检诊,不滞留病人。
传染性较强的应组织做好病人隔离与个人防护,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配合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