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进到位。
12、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
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10年2月4日卫医发医政发(2010)11号《病因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
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归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翻阅病历资料;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xxxx医院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处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
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