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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专项检查行动方案8篇
大小:42.45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3-03-22 12:48:03 17.99k 17.42k

根据县安委办《XX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构建燃气安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根据工作职责,本次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是:

(一)燃气经营单位及相关使用燃气的企业;

(二)燃气输送管道、气瓶充装、气瓶、气瓶销售门店、在建燃气管道;

(三)燃气灶具、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产品的产品质量。

三、工作目标

严肃整顿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积极构建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保障全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燃气气瓶及充装安全的排查整治。

一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等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检查充装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

二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大力整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检查气瓶充装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并将气瓶使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情况是否能快速有效的处理。

三是重点排查整治气瓶充装、安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查处违规向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气瓶是否按要求赋码建档和跟踪追溯管理情况,进一步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服务平台运用作用。

四是排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加大力度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黑气瓶”,违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五是通过处罚、失信等信用数据共享、建立安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各基层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企业监管科)

(二)开展管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

一是要组织对管道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

重点排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燃气相关企业,检查其安装和使用的管道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否落实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监管,是否存在管道带病运行、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二是督促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查看:

1、是否做到了“三落实”(管理机构、责任人员、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是否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台账是否齐全;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5、是否建立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有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新安装的管道是否办理安装告知,是否依法申请和进行监督检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是否全部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严肃处理未履行施工前告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各基层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三)持续推动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

扎实深入开展XX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动其他燃气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各基层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四)加强燃气具等产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的排查。

从严整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开展燃气具、调压阀、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各基层所、质量认证科、市场规范科、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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