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
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3.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
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