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2
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2、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及时报告原则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发生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3)处置与分析总结并重原则
认真落实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