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和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以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元服务。以居家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提供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
2.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要加强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择优选取的方式,引入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扶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3.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完善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服务对象需求调查为基础,不断优化服务项目管理;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综合评价服务机构,进一步激发服务机构活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
1.引进社会组织对辖区5家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进行运营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增强辖区10家老年活动中心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养老个性化需求,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2.完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饭桌、农村幸福院的养老服务管理,为六类特困老人(六类特困老人指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空巢、享受定补、高龄老人、失独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购买服务对象、内容及程序
(一)购买服务对象
1.具有兴庆区户籍或在兴庆区常住外省籍(一年以上)确需提供服务的.城乡享受低保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
2.70岁以上享受低保或80岁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空巢(含独居)、失独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且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在570元以下的老人;
3.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年人;
4.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指派助老服务人员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原则上有偿服务低于市场价20%,低偿服务低于市场价40%。
(二)购买服务内容
1.老年人活动中心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
(1)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提供和利用设备、器械进行保健按摩等服务;
(2)健康知识讲座:合理膳食与保健、防未病、急救常识、消防安全、长者言行等讲座;
(3)文化娱乐活动:音乐舞蹈、书画艺术、体育锻炼、室内户外活动、技能比赛、趣味游戏、长者生日会、节庆活动、读书角等服务;
(4)法律咨询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5)调研养老需求:通过调研了解老年人总体特征、服务需求及建议。
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
(1)生活照料:日托服务、供应营养膳食、接送服务、陪伴看护服务、陪购代购、陪医服务、人工助浴、洗涤缝纫、个人护理清洁、家政维修等服务;
(2)健康保健:健身活动,保健操、人工保健按摩、设备按摩、辅具外借等服务;
(3)医养融合:医生坐诊、建立健康档案、健康养生讲座等服务;
(4)文化娱乐:“DIY”手工、长者生日会、节庆活动等服务;
(5)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服务、情绪疏导等服务;
(6)法律维权: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7)调研培训:通过调研了解老年人总体特征、服务需求及建议;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技能,为老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老年人农村幸福院服务项目(详见附件3)
(1)生活照料:日托服务、供应营养膳食、接送服务、陪伴服务、陪购代购、陪医服务、人工助浴、洗涤缝纫、个人护理清洁、家政维修等服务;
(2)医疗保健:医疗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广场舞、秧歌、长者生日会、节庆活动等服务;
(4)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5)调研需求:通过调研了解老年人总体特征、服务需求及建议。
(三)参与购买服务组织(机构)的资质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