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烈士评定审核、抚恤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发布经市指挥部核定的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
天津警备区:负责组织驻津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天津市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4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5扑救指挥
2.5.1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跨区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2.5.2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3视情况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前线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由天津警备区、市公安消防局、武警天津市总队、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组成。
负责火场调度,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2)综合协调组: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无委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组成。
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承办市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保障组: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无委办、市民政局组成。
负责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林业局组成。
负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和舆论指导工作。
(5)救护安置组: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组成。
负责组织伤病员救护和灾民安置工作;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
市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组成进行调整。
2.5.4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市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
2.5.5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2.6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与决策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1.2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