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际需要,市指挥部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省区域支援扑火。
(2)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由市指挥部组织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4.4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指挥部和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必要时,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的申请,市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并迅速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治疗。
(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扑火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5信息发布
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森林火灾信息和传言。
4.6应急结束
4.6.1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人员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6.2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安抚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事发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规定时限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3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4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