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的管理办法制度2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优势,促进对中青年人员的传、帮、带,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工作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不进行人员返聘。
2.自愿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3.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部门申请返聘的,由该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社根据整体工作需要返聘人员的,一般委派到一个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并委托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返聘范围与对象
4.返聘范围: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返聘对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我社人员,身体健康,能适应返聘岗位的日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返聘期限
6.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考虑退休人员的身体情况,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聘期,可多次续聘;针对专项工作或重要项目的聘用,也可一事一聘,聘期可不固定.
四、返聘程序
7.返聘申报。拟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商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理由、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分管业务和分管人事社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社长审批。同等条件下,优先返聘我社退休人员。职能部门返聘退休人员、其它部门返聘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控制,一律最后报社长审批。
8.返聘协议。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职责任务、薪资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9.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如需继续返聘的,用人部门应提前15天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续聘.逾期不办理续聘的,自行解除返聘合同。
10.社根据整体工作拟返聘人员时,责成人力资源部商相关部门确定,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返聘人员职责
11.自觉遵守我社规章制度。
12.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13.弘扬优良工作传统,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六、返聘人员待遇
14.返聘在审稿中心的,按该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15.返聘在职能部门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固定工资制:返聘人员是正高(司局)级的每月35元,副高(处)级每月30元,其他人员每月25元;年终不再享受任何绩效工资性质的待遇,年内不享受在职员工福利。
16.返聘在其它部门经营性岗位和计件岗位的,均按返聘职能部门同类人员标准的70 %预发返聘待遇(相当于最低待遇)年度结算时,执行社内同类在职员工的同等经济政策
和效益分值制(但预发的返聘待遇应扣除),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分配。
17 .返聘人员的每月待遇均采用工资下发制.
18.为返聘人员以年度为单位投保一份雇主责任险,保费由出版社承担。相关条款通过返聘协议约定。
19.返聘人员因公出差待遇及报销办法与在职员工相同。
20.返聘人员凭出勤情况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午餐补助。
七、返聘人员的管理
21.除审稿中心返聘人员外,其他返聘人员均参照在岗人员实行考勤管理,用人部门自定具体考勤方式并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考勤与管理。
22.在返聘期内,用人部门和返聘人员均可提出终止返聘意见,由用人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可提出终止返聘意见:
1)返聘人员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返聘人员出现重大差错、过失严重损害我社利益的;
3)返聘期内用人部门因工作变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员时。
八、附则
24.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办法执行。
25.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社外退休人员的,应从严掌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26.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