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作业,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驾驶员作业范围的,应由驾驶员立即排除方可运行。
属于修理范围的应限时修复,不许带病行驶。
2、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天必须上路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公司领导每月至少上路抽检一次,重大节假日必须上路检查。
4、公司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人盯车”包车安全管理;包车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要对所包车辆检查一遍。
第五十条坚持交通、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未遂事故情况,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采取预防措施,实现安全运输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1、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从事工作有关的劳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称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分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等其他爆炸;中毒和窒27息和其他伤害。
3、工伤事故报告:如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安全部。
轻伤者在三日内填写“事故登记表”上报,重伤以上事故要拍照上报、存档。
4、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特别重在伤亡事故,在当天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市劳动局、检察院和市总工会。
5、员工受伤不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车管部进行分析,不作工伤处理。
6、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事故档案。
7、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重伤、重大未遂事故由车队调查、分析;死亡、重大伤亡,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参加。
8、伤亡事故一般应在二个月内结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重伤多人事故由上级部门批准结案;死伤事故由交警部门、法院批准结案。
9、凡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除不作工伤处理外,并应对隐瞒事故者予以经济制裁。
第十二章安全例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公司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1、公司月组织车队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公司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及驾驶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章安全行车目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行车安全目标管理
1、行车事故频率低于1.7次/百万车公里
2、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1次/百万车公里
3、事故伤人率低于1.39人/百万车公里死亡人数统计按责任折算为:全部责任为1;主要责任为0.75;同等责任为0.5;次要责任为0.25;无责任为0。
第十四章安全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一条依据交通部《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增加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基金的适用对象为正常使用的营运车辆。
第二条安全基金采用按车收取的办法进行统筹。
每车每月应缴纳安全基金200元,交由财务部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可免交当月安全基金:
1、正在大修、改型的车辆;
2、车辆肇事修复或肇事被扣,期间一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安全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1、用于事故处理时提取比例为70%。
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处理的垫付、周转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