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月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
即: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
(2)在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各部门。
如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者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作出报告。
按照《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其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源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根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认为应当由调查,则可以决定由或者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对于涉及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发事故死亡的,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3)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
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