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臵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7、遵守劳动纪律,树立优良的行车作风,维护社会公德,向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
8、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我公司指定驾驶员行为"十坚持"和"九不准"。
十坚持:(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3)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6)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7)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8)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9)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10)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10九不准:(1)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和玩耍;(2)不准光脚和穿拖鞋开车;(3)不准超速和超载;(4)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5)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记录不符的车辆;(6)不准饮酒后开车;(7)不准动用营运车辆私带学徒学车;(8)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9)不准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及客货混装。
第四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部门的培训学习,经公安车管机关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审查考核认为能胜任驾驶工作,签出意见并办理公司资格审查证后,才能上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考聘程序如下:
1、由驾驶员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要求填写“驾驶员上岗资质审表”;
2、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年龄、履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专职安全员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违法计分及事故情况;
4、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路面驾驶考核;
5、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办理公司“驾驶资质审查合格证”并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驾驶。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员本公司车辆:
1、年龄或身体健康不适合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的;
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实际驾驶车辆要求的;
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满12分未消除的;
5、累计有三次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
6、被计入行业或其它运输企业黑名单的;
7、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
8、对劳改或劳教释放人员应慎重录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培训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一经查出,责令书面检查、扣车停运或开除处理。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车。
5、驾车时不准打手机、吸烟、闲谈和吃东西,不准穿拖鞋驾车,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车。
6、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行车。
7、驾驶员驾车靠站时必须减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车完毕之后才能关门;依次进出车站,不准赖站、滞站。
8、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运行,不得越线运行。
9、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检审。
10、严格遵守公司驾驶员的岗位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形,由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出停驾、开除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1、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满足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之一;
4、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二十五条坚持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保障安全运输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各部门必须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贯穿于:研究工作时,研究安全工作;布臵工作时,布臵安全工作;检查工作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工作时,总结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