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挥长主持召开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应对工作,报县委、县政府,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支援,指挥部领导分赴抢险救灾一线协调指挥。
(3)县指挥部发布全县抗雪防冻社会动员令,动员全县各方面全力以赴“保民生、保安全、保畅通、保供应、保生产”,全面开展抗雪防冻、救灾抢险工作。
(4)县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抗雪防冻、救灾抢险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救灾行动。
(5)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组织志愿者行动和送温暖活动,支援重灾区抢险救援工作。
(6)县住建、城管等部门停止户外(高空或道路路面)作业;县教育部门根据灾情调整教学工作时间,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7)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启用应急准备金,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征用。
发改、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救灾项目,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8)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应急行动。
6.7应急结束
冰雪灾害天气结束、灾情得以控制、道路交通等秩序恢复以及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7灾后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1)各镇(园区)和县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各镇(园区)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优抚安排,需县人民政府支持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报。
(4)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2社会援助
各镇(园区)应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配合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7.3调查与评估
(1)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损失情况及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并由县指挥部视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当年灾害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8应急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园区)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员保障
县相关部门和镇(园区)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8.2财力保障
县政府合理安排预备资金,一旦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确保应对工作的需要。
8.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发改部门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县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县发改、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调运和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县商务部门负责保障受灾地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事发地镇(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8.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交通设施受损时,县相关部门或当地镇(园区)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