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遵照省防总等单位制定的启动I级响应的条件。
5.1.2响应行动
接到省防总启动省级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指令,采取响应行动。
5.1.2.1行动指挥
省局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带班指挥,根据态势发展组织召开全省视频会商会议,加强对全省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
部署落实省级救灾物资支援保障措施,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库防汛工作。
协调指挥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行动以及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自身防范和应对处置行动。
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需要参加省应急指挥中心会商,协调全省救灾物资保障。
根据需要派出前方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灾区,靠前指挥,加强对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和物资保障行动的指导。
5.1.2.2行动协调
综合协调组开展全面应对工作,根据要求安排人员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减灾委和其他专项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加强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汇报沟通,落实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补充和组织动员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紧急生产。
及时统筹指导防汛工作和救灾物资保障,实时收集汇总各地灾情和应急保障工作动态,随时保持与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督导开展自我保障,必要时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调动各类抢险队伍参与救援,直至灾情结束。
对接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救灾物资调运交通保障措施。
5.1.2.3物资保障行动
救灾物资调运保障组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派出人员进驻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行现场督导,预置运力、装卸设备和作业人员,随时待命,听令发运,按规定要求快速完成救灾物资调运发放作业。
协调和指导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省级救灾物资接收准备。
5.1.2.4粮库抢险
粮库防汛指导组安排各地粮库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指导粮库做好各项防汛措施,在仓房四周备齐沙袋、水泥等防汛物资,对老旧仓房加强防渗漏措施,库区大门口、各出入口应全面封堵,且高度不低于1米,对处泄洪区或地势较周边低的库区,防水墙垒砌高度不低于1.5米,有条件的应全面封堵。
指导粮库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加强粮情监测检查,密切关注库存粮油粮情变化。
重点关注滩区、滞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储粮化学药剂及重要档案资料的避险安置。
对易发生灾害的地段、部位等薄弱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强化管控措施,随时掌握汛情变化。
及时掌握库区积水较深、仓房进水或即将进水仓房的受灾受损等情况,指导粮库按照《粮食仓库洪水灾害应急处置作业技术管理要求》(豫粮办〔2021〕137号)做好应对处置。
出现超出自身处理能力外的新汛情及时对接所在地政府,争取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指导受灾库区加快排水进度,尽快修复破损雨水管渠,保证排涝能力,避免水土流失造成塌陷等二次破坏,开展粮库及过水粮食的安全消杀工作,做好职工安全防护,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5.1.2.5后勤保障
后勤服务组落实加强专业值班,实行24小时值守,落实好后勤保障有关工作。
5.1.2.6信息收集
信息宣传组启动局机关等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听令行动。
每日三次审核上报各地灾情和应急保障工作动态,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部门协同、信息通畅、处置有序、运转高效。
做好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管控。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遵照省防总等单位制定的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5.2.2响应行动
接到省防总启动省级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指令,采取响应行动。
5.2.2.1行动指挥
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会商,部署全省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落实省级救灾物资支援保障措施和保障协同,以及粮食储备库防汛工作。
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带班指挥协调,参加省应急指挥中心会商,协调全省救灾物资保障,研究布置省级救灾物资支援保障措施和保障协同,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急保障行动,实时向组长报告当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