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视情带班指挥。
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专家组,了解实情,靠前指挥,加强和指导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和保障行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5.2.2.2行动协调
综合协调组开展全面应对工作,根据要求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减灾委和其他专项指挥机构。
及时对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落实救灾物资调运交通保障措施。
统筹全省防汛工作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行动,及时收集汇总各地灾情和应急保障工作动态,随时保持与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指导开展自我保障,必要时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调动各类抢险队伍参与救援,直至灾情结束。
5.2.2.3物资保障行动
救灾物资调运保障组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计划,派出人员现场督导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预置运力、装卸设备和作业人员,随时待命,听令发运。
指导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省级救灾物资(含中央支援物资)接收准备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紧急采购调运工作。
5.2.2.4粮库抢险
粮库防汛指导组安排各地粮库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指导粮库做好各项防汛措施,在仓房四周备齐沙袋、水泥等防汛物资,对老旧仓房加强防渗漏措施,库区大门口、各出入口应全面封堵,且高度不低于1米,对处泄洪区或地势较周边低的库区,防水墙垒砌高度不低于1.5米,有条件的应全面封堵。
指导粮库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加强粮情监测检查,密切关注库存粮油粮情变化。
重点关注滩区、滞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储粮化学药剂及重要档案资料的避险安置。
对易发生灾害的地段、部位等薄弱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强化管控措施,随时掌握汛情变化。
及时掌握库区积水较深、仓房进水或即将进水仓房的受灾受损等情况,指导粮库按照《粮食仓库洪水灾害应急处置作业技术管理要求》(豫粮办〔2021〕137号)做好应对处置。
出现超出自身处理能力外的新汛情及时对接所在地政府,争取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5.2.2.5后勤保障
后勤服务组加强专业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值守,落实好后勤保障有关工作。
5.2.2.6信息收集
信息宣传组每日两次审核上报各地灾情和应急保障工作动态,做好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管控。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遵照省防总等单位制定的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5.3.2响应行动
接到省防总启动省级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指令,采取响应行动。
5.3.2.1行动指挥
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组长组织实施响应行动,及时组织会商,研究落实省级救灾物资保障措施和保障协同,以及粮食储备库防汛工作。
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视情带班指挥协调,并视情报告组长。
5.3.2.2行动协调
综合协调组部署值班工作,加强专业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及时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工作对接。
及时统筹指导防汛工作和救灾物资保障,每日一次收集汇总各地灾情和应急保障工作动态,指导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自我保障,实时与受灾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直至灾情结束。
5.3.2.3物资保障行动
救灾物资调运保障组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相关准备,视情派出人员赴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现场督导,对接省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应急调用准备。
5.3.2.4粮库抢险
粮库防汛指导组安排各地粮库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指导粮库做好各项防汛措施,在仓房四周备齐沙袋、水泥等防汛物资,对老旧仓房加强防渗漏措施,库区大门口、各出入口应全面封堵,且高度不低于1米,有条件的粮库应在仓内加砌防水墙。
指导粮库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加强粮情监测检查,密切关注库存粮油粮情变化。
重点关注滩区、滞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储粮化学药剂及重要档案资料的避险安置。
对易发生灾害的地段、部位等薄弱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强化管控措施,随时掌握汛情变化。
5.3.2.5后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