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篇8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性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应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3、负责人对硬件场所的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4、营业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清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5、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6、保持店堂内外清洁卫生,严禁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7、工作人员上班时,统一着装,穿戴整洁、大方,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整齐,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8、每年定期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档案。
9、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篇9
一、首营企业的审核
(一)首营企业是指首次与本企业建立药品购入业务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GSP或GMP证书,荣获国家级或省级优质产品的证书等。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地、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地、质量管理体系、体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五)首营企业的审核由药品购进部门或人员会同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审核工作要有记录,审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一)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二)业务部门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销售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三)资料齐全后,业务部门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报质量管理组审核合格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货。
(四)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和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五)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
3、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六)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七)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