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专项应急预案。
省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市县应急预案。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省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在省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2.2指挥机构
省上已经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省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省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市、县机构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