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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与健康应急预案1
一、总则
为完善我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群专结合,科学防控的工作原则。
二、应急范围
本乡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公共卫生影响,达到下列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发现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的可疑或预警病例。
2、发现本乡从未发生或发生近3年从未报告易于传播、爆发流行的传染病。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疟疾、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10例及以上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30例及以上流感病例。
7、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局部发生暴发流行,或非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群体性危害。
8、二周内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病症较罕见、病情较重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9、预防接种、服药出现疑似异常反应3例或疑似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
1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出现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
12、短期同源医源性感染3例及以上。
13、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
1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或导致卫生环境严重改变、可能引发群众健康明显危害。
15、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16、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启动应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以上事件出现异常急性死亡病例。
18、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但社会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发展、以及具有明确警示作用的事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事件,参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三、监测与报告
1、监测
乡卫生院作为镇级医疗服务与卫生防疫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加强就诊病例被动监测和可疑疫情的主动搜索。
疫病可能发生、流行期间,开展针对性的门诊监测。
村卫生所、个体诊所认真做好就诊病例登记、筛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报告
乡政府、村委会(农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序列报告,乡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序列报告。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乡卫生院发现和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
在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局和乡政府报告。
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进行书面上报。
有规定实行网络报告的,还应实行网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存在变化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续报,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初报(首次报告):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和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