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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最新6篇
大小:31.42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3-04-12 10:17:45 19.52k 17.56k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加强医患沟通,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另行制订。

第四章报告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当事人或发现者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立即向安全医疗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向总值班或院领导报告)。

安全医疗办在接到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院长报告,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员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报告,医院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重要通道等,或有

停尸闹丧、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等行为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安全医疗讨论及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科室内医护统一登记)。

要求登记项目完整,内容齐全真实。

科室应对每例投诉、每件医疗过失,及时调查分析,查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科室应将上述材料于每月5日前上报安全医疗办。

第五章告知

第十六条由当事科室告知患者的相关事项,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科室应当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后48小时,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并请尸检机构进行尸检。

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亲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当事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公安民警在场的,由公安民警鉴证。

第十七条患者在院内死亡的,安全医疗办应当告知患方按照规定将尸体立即移放殡仪馆。

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医院除太平间以外的其他所有场所内。

第十八条安全医疗办应当告知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及方法,告知其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

借机聚众纠缠,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较大的医疗纠纷,安全医疗办应告知患方可向市医调会申请调解。

第六章处置

第十九条当出现医疗纠纷或苗头时,当事科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与患方积极沟通,了解事件经过和患方的意见,向患方代表介绍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并及时向安全医疗办报告(中午、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同时落实人员保管好病历,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医疗纠纷,科室应当立即制订补救措施,落实方案的实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安全医疗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二条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

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必要时拍照留

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安全医疗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安全医疗办代表院方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必要时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

及时向分管院长和卫生局报告,并及时指挥落实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也可向医调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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