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在班级、宿舍设置学生安全员发现欺凌和暴力的线索。
5.通过对校园内外的监控视频发现欺凌和暴力行为。
6.通过培训家长,由家长发现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相应线索。
7.通过学校公示栏及显著位置公布学校救助或欺凌治理电话号码,明确责任人,鼓励学生提前反映情况,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欺凌事件情况。
8.通过查看、走访周边商户、学生反映等办法了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七)规范欺凌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处置
1.公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
教育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名称:沁源县教育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电话0355-7833086,接受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
2.严格规范调查处理。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
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l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3.妥善处理申诉请求。
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4.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
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5.及时上报信息。
各校园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办结情况,严肃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坚决杜绝学生欺凌舆情信息的发生。
6.加强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领导包片、股室包校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对学校预防学生欺凌工作进行追踪督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县教育督导室对各校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进行通报,对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