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息时间:晚10:00前所有人员必须回到宿舍就寝,严禁夜不归宿(有工作安排除外),晚10:30所有寝室必须熄灯就寝,早上按要求准时起床。
3、现场管理:(1)工作过程中所有领用物品(包括服装道具等)必须按规定按时归还。
(2)在拍摄过程中,严禁无故离开现场,有特殊情况须向领队请假。
(3)收工交完服装道具后,在现场排队等候返回车辆,严禁到处乱跑,否则后果自负。
(4)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剧组及带队安排,有序完成各项工作。
4、乘车管理:早晚接送车辆到达后应及时排队上车,并在乘车过程中注意保持车辆卫生。
5、卫生管理:各个宿舍保持卫生整洁,并对公共卫生去采取轮流制管理,各个宿舍寝室长负责安排值日人员。
6、安全管理:所有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注意自身安全。
休息时间外出需两人以上同行,负责自身安全,并准时返回住处。
严禁一切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公安部门处理。
7、奖罚制度:(1)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扣除三天工资。
(2)无故离开现场者,发现一次罚款五元,一天发现2次,扣除半天工资。
(3)打架,参与者每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偷窃者直接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长期跟组人员不按要求提前回家者,工资减半,不报销路费。
8、其他相关制度:(1)所有人员注重自身形象,遵纪守法,团结同事。
(2)针对长期跟组人员,便于管理和统一形象,须统一服装,每人交50元服装费。
(3)档案管理,所有人员需提前报名,上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存档。
(4)岗前培训,所有人员上班前须1-6天的职业培训,包括纪律培训、马术培训、武术培训、演技培训等,培训费用50元。
9、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本公司对此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签字确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10-24 19:48|#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