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鉴定.理赔工作,以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四 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单位应在采取抢修排险措施和抢救伤员的同时,立即报告市消防大队.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值班室。
(一)燃气企业主要储存设施发生严重泄漏的;
(二)燃气设备.设施故障导致燃气大面积进入用户家庭,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密集区燃气管道泄漏,严重危及安全的;
(四)由于燃气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五条 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各应急处理小组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护,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应组织警力在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现场治安保卫和警戒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抢救伤员。
(二)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积极开展防火.灭火.防爆和抢险阻漏工作。
(三)医疗卫生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治疗。
(四)供电部门对事故现场要采取断电.灯火管制措施,在夜间要确保事故现场抢修照明。
第六条 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质监局.消防大队配合,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