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学校中层干部。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对中层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校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校中层干部考核内谷:(一)思想政治素质(20分)
能不断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有大局意识、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廉洁自律,能主动广泛地听取普通老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20分)
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领导能力、办事效率、开拓创新,能根据学校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有执行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
(三)工作表现(20分)
办事讲实效,办事讲求效益,不拖拉,不借故推脱;工作有创新,成绩有突破;能带领一线教师共同发展。
积极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在校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四)工作实绩(40分)
首先自己的专业素质过硬,真正能做好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引领,并能指导其他普通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把分管的年级带好,所在岗位或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能做出成绩。
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工作效率和成果、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
(三)个别谈话;(四)调查核实;(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七)反馈。
第十条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与被考核对象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被考核对象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第十三条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
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