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环保隐患排查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
立环保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隐患:
(一)环保设施运行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存在的环保隐患进行一次排查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巡检并排查可能造成的隐患。
(二)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含其他涉污单位)每天必须安排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隐患排查;
(三)公司各级环保管理人员对所有环保设施及地面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其中环保管理人员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周。
(四)公司每个月定期组织企管、机电、保卫、后勤、生产、等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覆盖全公司的环保隐患排查。
第八条环保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车间两级环保业务系统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检查与月度排查由安环办组织实施。
每月全面隐患排查由安环办主任牵头,设备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车间层面:日常检查与月度检查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
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条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
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负责人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隐患难度较小、车间能够自主整改的,由车间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环保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环保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隐患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各车间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环保隐患,及
时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六章隐患督办、验收
第十三条公司安环办应对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环保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安环办及基层车间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
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设备科不定期对车间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并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设备科。
第十七条地方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设备科牵头,公司组织各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七章公告宣传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隐患通报制度,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
重大隐患应当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告,一般隐患可以在涉及的车间办公区域公告上通报;隐患公告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
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工范围。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
度和工作要求,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公司各级班子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件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