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牵头负责所属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协调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旅游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本县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发布,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2.各镇(街)职责:
在县文化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旅游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旅游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三、监测预警
(一)风险分类
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的特殊情况,根据可能对广大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二)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三)预警响应
各镇(街)督促辖区内旅游企业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1.四级风险的,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提示、警示;
2.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
4.一级风险的,停止经营业务活动,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四、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所在镇(街)报告。
2.各镇(街)在接到Ⅳ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和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告;对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告,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4.报告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五、救援机制
(一)突发社会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2.分级响应
(1)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涉事镇(街)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立即向县政府、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告,由县政府在30分钟内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指令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和应急需要,报请州政府组织增援。
(2)当发生Ⅲ级(较大)应急响应:涉事镇(街)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立即向县政府、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告,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报请县应急局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局统一指挥调度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3.当发生Ⅳ级(一般)应急响应:涉镇(街)或旅游市场安全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市场内及旅游团人身安全时,旅游市场各企业负责人和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告情况。
2.事发镇(街)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市场各企业等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进行信息核实和初步评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及旅游市场各企业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和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县旅游市场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进一步核准信息,协调、配合涉事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