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是: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外发布信息。
防灭火组。
由事发地消防应急队牵头负责,联系上级消防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上级消防部门现场抢险作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对受影响的危险源采取消防水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爆炸的发生;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3)警戒疏散组。
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范;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挥、调动事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疏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和物资,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车辆的通行;引导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医疗救护组。
由事发地卫生院牵头负责,120急救中心、事发单位或事发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是: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治疗、救护,确定救护医院,转移现场受伤人员,降低人员伤亡率;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物资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运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抢险物资等。
(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行政村(社区)牵头负责,事发地政府民政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是:进行事故善后处置的相关工作。
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恢复供气等。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与报告
4.1.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规范事故接警、报送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110或供气企业报警。
4.1.3 属于重大和特大燃气事故的,事发单位或接到报告的事发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4.1.4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
事件的简要经过、发生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或所属燃气设施遭到破坏的单位,应迅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采取切断气源、控制火情、防范泄漏燃气爆燃、人员撤离等紧急抢险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扩大,并及时向110或供气企业报警。
110或供气企业接到相关报告后,按内部相应救援程序展开紧急处置工作。
4.2.2 事发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向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3 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及燃气专业的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2.4 接到通知后有关单位的应急负责人及其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排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报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开展恢复生产、恢复供气、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工作。
5.2 按事故安全等级,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
5.3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报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
5.4 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