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部队、武警、市级相关部门给予增援;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负责从燃气应急处理专家库(专家库名单附后)中抽调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根据燃气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评估灾情,向上级应急办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和灾后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东坡质监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区消防大队: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指挥部的指令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区工商局:负责对事故企业营业执照核查和事后处置。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恢复受损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负责与河湖水政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各燃气企业: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监测预报。
在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区内各燃气供应单位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实施监控,实时监测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供需平衡情况。
2.对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结果存入信息库,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预测预警,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区住建局。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区住建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燃气事故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1.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等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住建局或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3.区住建局、区政府应急办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应急办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4.加强与毗邻区县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向毗邻区县通报、联系和协调。
(二)先期处置。
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处置,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2.区住建局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按程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住建局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