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本区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2.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3.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燃气事故,启动Ⅱ、Ⅲ级相应,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事发地乡镇、街道、燃气企业要及时上报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5.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四)现场指挥与协调。
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
2.区级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五)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区住建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六)信息发布。
1.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区住建局配合区政府搞好信息发布。
(七)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八)后期处置。
1.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
2.救济与安抚。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
3.调查与评估。
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
各相关单位根据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信息数据库。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3.区公安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二)队伍保障。
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2.燃气企业要与本区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实现有效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