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经理部、工区、个人防火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区负责,自觉履行职责,分担义务。
一、消防责任人的确定
1、项目经理全面组织、领导、负责工地的消防工作,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经理部将消防责任按地域、设备、房屋等划分至有关部室。分管各系列工作的副经理直接组织领导所辖部室的消防工作,是所辖部室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3、分管各重点防火区域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工作,并承担工地重点消防区域的消防责任,是该消防区域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部室对自己所辖防火区域担负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室所辖消防区域的消防主要责任人。部室其他领导有义务协助部室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室的防火工作。当部室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其他原因外出暂不在岗时,部室其他领导承担本部室的主要防火责任。
4、本标段所有工人有义务认真履行国家消防法和经理部消防制度。每个工人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的同时,亦承担相应防火职责,是自己担负岗位工作的消防直接责任人。
二、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经理部在每一个聘任期内要逐级签订消防合同,把消防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具体的消防责任人。
(1)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签合同;
(2)副经理与所辖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合同;
(3)部室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副部长签合同;
(4)分管副部长与工区签合同。
第四条失火责任的界定
1、直接当事人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及工区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应根据情节轻重、受损程度大小,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2、各级领导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属于个人为责任的,如属下列情况,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应区分防火区域,分别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1)未安排落实好消防值班;
(2)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消防的指示要求;
(3)未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和消防工作活的事例,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教育;
(4)未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日程;
(5)未对所属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6)下班后所辖工作场所未落实人员关窗、关门、关灯、关电、关总闸、关空调,未清理其他不应摆放在工作场地的易燃易爆物品,清扫烟头、火种。
(7)因上述第6条原因导致电器起火,火源火种进入工作场所或自身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自燃自爆导致起火。
(8)重点消防区域未安排专人登记消防日志。
(9)对所辖防火区域的防火设施(如水龙头、水枪等)的损坏,灭火器具(灭火器、头盔、防毒面具等)的丢失未及时报告。
(10)安排临时工独自在岗位值班,工作不力或失职。
3、班组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1)由于教育不力,本班组工人在居住区使用经理部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设备、在房间内用蜡烛照明、在工区、居住区、等处焚烧废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而导致火灾。
(2)未对工人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值班人员的失火责任
(1)未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在失火发生时,本人未留在经理部、擅自离开经理部、未在工区或未在施工范围内失火时找不到人,致使无人组织扑救火灾、无人报警,造成公有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2)职工管理系列值班干部或值班人员失火时不在经理部、不在岗、未及时组织职工撤离火源地或因处置不力,导致工人伤亡。
(3)值班电工在失火或电线起火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关闭变电房总闸,造成电线起火,火势蔓延。
(4)值班司机擅自离开经理部,在失火时不能将汽车开出快速撤离火源地,导致汽车燃烧。
5、部室失火责任划分
办公室是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行政部承担供电和消防设施维护的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经理部或工区一旦失火,经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存在,这两个部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消防管理部室的失火责任
1)经理部行政办公室应承担以下失火责任。
⑴未预先安排好安全保卫消防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