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控措施
(一)人员防控
人员检测防控范围为单位员工。
第一类情况:目前在湖北人员。目前已在湖北地区尚未返回天津的人员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返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返回。(备注:本单位目前没有此类人员)
第二类情况:有密切接触人员。与疑似或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过近距离接触人员;
与从湖北地区、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返回人员有密切接触(包含本人是返回人员,子女在湖北地区上学、上班返回人员)的人员。
1、与自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前十四日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应立即上报保障工作组,由保障工作组统一登记汇总在册。
2、密切接触人员应立即上报保障工作组,由保障工作组统一登记汇总在册。
由防控工作组负责通知汇总在册人员居家隔离,并对居家隔离情况进行密切监控,每天二次收集体温和身体状况等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一旦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疫情防控部门。解除居家隔离时间为自最近一次与疑似或确诊病例有过近距离密切接触之日起后十四天内无异常。
第三类情况:其他人员。美容院其他员工,在政府部门宣布疫情解除前,坚持每天测量体温一次,及时通过微信群上报。一旦出现发热或者干咳、气促、肌肉酸痛无力等疑似症状,应该立即向防控工作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疫情防控部门。如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保障工作组重新排查上述第二类情况人员。
(二)场所防控
对二楼会议室、走道等公共区域和出现病例楼层的所有办公室进行定期消毒,必要时寻求属地防疫部门技术支持。
门卫人员负责对进入腾达建筑人员的体温测量工作,体温异常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进入腾达建筑人员一律要求佩戴口罩;
加强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的防疫教育和管理。
疫情期间,非经单位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接待商务活动或组织聚集性活动,充分使用网络交流工具。
三、信息宣传
疫情期间随时关注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宣布解除紧急措施后,本预案停止执行。
宣传组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强化宣传防护知识及防控措施,按照规范进行落实。单位系统人员应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于隔离员工要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做到“隔离不隔心”。
四、综合协调
(一)做好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必要物资储备。
(二)做好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必要医疗防护物资储备。
(三)由保障工作组进行具体的物资统筹协调管理。
五、预案保障
1、在单位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4个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工作。
2、一旦发现疫情或与疫情有关的信息,所有员工必须如实及时向单位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如有故意隐瞒信息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美容院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
一、恢复营业前准备
(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超市等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
(二)场内保洁清理。营业前打开门窗,加强通风。清理场所内积存的杂物垃圾,做到卫生无死角。有条件的,可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预防性清洗消毒。
(三)复岗人员培训。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防控知识宣教、应急隔离区管理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四)防控物资配备。提前采购足够的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体温计等防控物资。
(五)设置防控区域。在场所内明确标示体温检测区、应急隔离区、防控物资储备区、垃圾处理区等关键区域。
(六)掌握应急措施。提前了解当地定点收治医院,确保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时能及时送院诊治。
二、营业中卫生管理
(一)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应当在经营场所门口设置专人对每位上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二)加强室内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周对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新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通风系统需关闭回风系统。
(三)合理使用电梯。限制每次乘坐电梯的人数,乘梯时相互之间注意保持适当距离。尽量减少乘坐厢式电梯,低楼层购物推荐走安全通道,较高楼层优先使用扶梯并尽量避免与扶手直接接触。
(四)缩短顾客等候时间。应当控制高峰时期客流量,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同时进入顾客人数。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便于顾客直接结算。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尽量减少排队时间。
(五)卫生间保洁。使用卫生间时,应当打开排气扇。使用完毕后,应当盖上马桶盖再冲水。卫生间下水管存水弯应当维持一定的水封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