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相关科室将联合公安消防机关对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集中整治(**年**月**日前)。
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市公安消防机关将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镇、街道主管部门要督促敬老院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对于敬老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消防机关的督促整改意见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
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敬老院,市民政部门将不给予许可。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敬老院,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将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公安消防部门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敬老院,将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二)严格执行“九个严禁”。
敬老院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三)采取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措施。
对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敬老院,主管责任部门要争取各级政府发放财政补贴帮助解决,同时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积极利用物联等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四)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敬老院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市公安消防机关将严格履行对敬老院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同各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
对于因土地、建筑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敬老院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各镇、街道要联合公安消防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政府予以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将联合成立全市敬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定期通报情况。
(二)形成工作合力。
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将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合力推进专项治理。
各镇、街道敬老院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领导下,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积极推动解决民政服务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敬老院主管责任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
对敬老院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维护和完善。
各级资金对敬老院的建设补贴,要争取重点用于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
各镇、街道和敬老院要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