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指挥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3)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4
1、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传染病疫情,师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根据《********》,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I级至Ⅳ级四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③发生在学校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学校;
⑥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⑦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3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
⑧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县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3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⑷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⑤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⑥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