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发生或者发现不同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③发生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的;
④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它重大伤害事件。
2、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务科和疾控科,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预防保健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漏报和瞒报。
3、突发事件报告电话:
六、法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患者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调度的;
(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