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
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二十二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校中层干部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应作为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
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校中层干部后,校中层干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结束后,校中层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进行批评教育。
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