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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4篇
大小:29.07KB 7页 发布时间: 2023-04-25 14:53:34 2.64k 2.31k

3.3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每月至少做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3.4锅炉、安全阀和压力表每年进行一次法定校验,取得校验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5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烟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锅炉的显著位置。

4.交接班

4.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4.2交接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调整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4.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4.4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五不交”4.4.1五交是:

锅炉燃烧、压力、水温正常;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锅炉本体和附件设备无异常;

锅炉运行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4.4.2五不交:

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

锅炉本体和附件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接;在事故处理时不进行交接;

接班人员不到位时不交给无证司炉人员;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不交接。

文件名称:燃气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第1版)文件编号总页数SG01-57共3页制订部门实施日期设备部4.5交接班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岗位,否则不得擅自离岗。

5.安全防范

5.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准擅自进入。

5.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锅炉操作技术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5.3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开关、设备等。

5.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5锅炉房配有消防器材,责任人需认真管理,不得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5.6锅炉房内动火作业需到安全员处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5.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6.应急处理6.1超压

6.1.1超压现象:

①压力表指示压力急剧上升超过锅炉最高容许压力。

锅炉汽化引起超压时,压力表抖动甚至压力表晃动;②安全阀起跳;

③系统局部变形、泄漏或开裂。

6.1.2超压处理:

①停止燃烧设施的运行;

②锅炉超压时,如安全阀未起跳,应立即手动打开安全阀泄水降压;③因定压装置失效,而引起超压时,应对压力控制系统从新调整。

6.2爆管事故6.2.1爆管现象:

①爆管时,有爆破声并可听到水流的喷出声;

②炉膛由负压变正压,且有蒸汽、烟气和水,由炉墙各孔门喷出;③炉膛火焰发暗,燃烧不稳定或熄灭;④排烟温度下降;

⑤锅炉压力下降,补水后压力仍下降。

6.2.2爆管处理:

①水冷壁管或对流排管、爆管如裂口较小,还能维持运行,应先通知有关部门后停炉;②虽经补水,但压力仍然不能维持,或其它原因无法运行时,应立即紧急停炉;③停炉后,应关闭锅炉的出水阀门与回水阀门。

6.3立即停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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