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同一法人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进行总体分类。
第十九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下同)的80%以上,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诚实守信企业。
第二十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上,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一般守信等级。
第二十一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下,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警示等级。
第二十二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下,失信占20%以上,则评为失信等级。
第三节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诚实守信等级的:
(一)除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一般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
(二)向社会公告;
(三)向有关部门优先推荐为社保定点药店;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事项优先办结。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一般守信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除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频次;
(三)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在市局政务公开网、《*日报》等媒体公示违法记录;
(五)半年内暂停受理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
第四节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营造诚实守信经营的信用环境,保障公众知情权利,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档案应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查询性和警示性。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GSP证书编号等;
(二)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包括变更事项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三)企业信用评定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档案分层次向公众开放。市局定期在政务公开网站等媒体公布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公众可查询。
经批准,公众可查询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市局定期作预警性公告。
药品零售管理制度范本2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