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中国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制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及各地方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
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1)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工作职责
(1)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国性、跨省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有关部委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预警发布
3.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国家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批准,适时向全国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救援机制
4.1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事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