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期处置
旅客滞留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在接到信息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在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的同时,抓紧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发生旅客滞留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分别对应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
(四)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并已发布预警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立即转为总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转移、疏散旅客,调集和配置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为旅客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已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由总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地区主要领导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有关方面及驻吐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各部门(单位)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的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旅客滞留事件在滞留旅客疏散安置完毕后,由应急管理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撤消总指挥部。
(七)善后处理
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滞留旅客安置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九)信息发布和通报
总指挥部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旅客滞留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言论和信息。
旅客滞留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密切关注关于旅客滞留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旅客滞留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通报地区;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滞留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公安局外事科。
五、应急保障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做好旅客滞留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滞留旅客安置点保障
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市民政部门,就近确定若干滞留旅客应急安置点,并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所需,制定应急安置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安置点责任人,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的有序安置。
(二)应急物资及旅客住宿保障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并组建应急队伍。
市住建、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车辆、器材保障工作。
(三)资金保障
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提出预算,报经市政府审核后,通报高铁、火车站、北站、机场及相关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旅客滞留所需专项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及时发现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