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渍,无异味。
5、接待、会客区内通道干净,整洁;会议室地面干净,桌面整齐无异物,桌椅摆放整齐。
6、湖面干净,无白色污染等漂浮物,打捞的垃圾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分类。
7、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做到内部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粪便堆积,无臭味,无尿碱,无蝇蛆。
三、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责任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保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不定时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责任区干净、整洁。
6、景区保洁人员应注意保持责任区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保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责任区内垃圾箱,确保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责任区垃圾箱内的垃圾每天必须摆放在景区统一垃圾摆放点。
四、公司将对个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检查,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会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年底进行总结。
五、对于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各“区”或“州”分别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清洁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扣除相应责任的职务津贴。
六、本办法之发布日起试行。
景区环境卫生整治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
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
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
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
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景区环境卫生整治方案范文6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
第三条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管委会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地带的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保护地带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四条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下列范围为高火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