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黄山风景区倡导文明旅游。
旅游者应当遵守黄山风景区文明旅游公约。
不遵守公约的,管委会将其纳入黄山风景区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监测结果,控制资源利用强度。
黄山风景区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定限额管理和提前预约制度,适时将景区日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流量调控方案在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网站发布。
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黄山风景区推进使用有效实名证件购买门票制度,加强旅游安全、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每年在适当时间推出针对不同群体的惠民旅游政策,让公民共享旅游发展成果。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应当在未开发开放区域入口设置警示牌。
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
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防控、救助、补偿制度,保障旅游者、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区应当提供有效检疫证明。
禁止携带大型、烈性犬类等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区。
违反前款规定,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黄山风景区内放牧,采挖苗木、花、草、竹笋、树根(桩)、果实、药材、食用菌类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行为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旅游者应当在管委会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内使用帐篷等野营设施,并在附近的宾馆、酒店办理登记手续,宾馆酒店提供相应服务。
自备或租用帐篷设施的旅游者应当保持野营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禁止抛撒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区域或规定时间内搭建帐篷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环境监测与治理、科学考察、遥感测绘、影视拍摄需要,在黄山风景区内使用超低空无人机的,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山风景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旅游者收取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区环境卫生整治方案范文7
(一)端正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
当前的正确指导思想应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纠正“有资源就开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风景吃风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丰富资源,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力争在近期内取得可观的阶段性成果。
”之类的错误或片面性提法,真正把开发和建设的思想统一到与社会和环境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思路上来。
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是旅游开发研究的中心环节。
规划在对旅游景点做出科学构想和设计的同时,还要提出地形景观、林木植被、文物古迹、动植物、水体以及整个生态环境、旅游环境意境的保护措施,并合理规定保护区范围和确定环境容量。
(二)坚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的做法
这是一条前人曾走过的以牺牲自然环境的巨大代价来换取经济繁荣的错误之路。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此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旅游开发必须在规划中充分论证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或者是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开发。
(三)控制旺季景区的游客量
针对旅游旺季一些旅游景点人满为患的实际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景点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客进行疏导、分流或限制。
如北京故宫,为保护古建筑和改善旅游环境气氛,实行调整门票价格和限制游览人数的作法,以取得良好效果。
(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旅游环境的保护必须立法,因为只有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条款,才能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才能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