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③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Ⅱ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Ⅰ级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实施先期处置。
3.8.2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
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1所示。
略
3.8.3供水安全保障
我市共建有涉及供水能力1万立方/日以上规模水厂8座,供水情况见表2。
略
其中,太平水库为县级应急备用水源地。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与供水单位联络,指挥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启用备用水源地,具体参照《永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