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金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预警等级简化为红色(Ⅰ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两级预警。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3.3.2预警启动条件
(1)Ⅱ级橙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暴雨等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极端天气或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外水质异常,尚未影响到水源保护区调查范围。
③其他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尚未达到红色预警,但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2)Ⅰ级红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监控断面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⑤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情景。
3.3.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①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橙色预警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红色预警经金华市政府批准,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②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市水源地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③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或降级。
3.3.4预警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