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④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⑥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⑦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⑧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4.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金华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金华市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
3.4.2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对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并通报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通报。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当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重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内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3.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从发现事件后起立即上报;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