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外协调,积极借助家庭、社会,特别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类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等力量,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机会和平台。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配合支持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大力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主旋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经费投入。
学校可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
各地要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由主管部门在部门的购买服务目录中进行细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社会力量提供更优质的劳动教育服务。
(十三)加强师资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劳动课教师在工资待遇、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待遇。
多渠道多举措加强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的规模和特点,配备专兼职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
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与职业院校建立师资交流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优势,承担普通学校劳动教育教学任务。
建立劳动课教师特聘制度,聘请能工巧匠、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模范、有一技之长的学生家长等担任劳动教育兼职教师。
加强对劳动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配备专兼职教研员,组织经常性的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竞赛,不断提高劳动教育教学质量。
(十四)加强资源开发。
各地要把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因校制宜,扎根本土,充分挖掘、运用所在区域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源,结合当地生产实际和社区建设需要,加强劳动实践教育场地或实践基地建设。
依托“校农结合”生产基地打造一批劳动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积极开展具有区域特色和学校特点的劳动体验教育。
通过自建或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以生存体验、素质拓展、科学实践、创新创业等为主要内容的规模适当、富有特色、功能完备的劳动教育基地、劳动技术实践教室,满足劳动教育需要。
农村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确认一批土地、山林、草场等作为学农实践基地,确认一批厂矿企业作为学工实践基地,认定一批城乡社区、福利院、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公共场所作为服务性劳动基地。
城镇地区要统筹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或利用现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青少年宫和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开展劳动实践教育。
涉农涉工高校、职业院校要优化教学实验农场和教学实训中心教育教学功能,向全省大中小学开设劳动体验营。
启动省级劳动实践教育和高校实验区创建工作。
(十五)加强安全保障。
以县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劳动安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安全劳动意识。
强化劳动实践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依据学生身心发育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劳动实践活动。
贯彻落实《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支持各地各学校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完善校方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险,探索开发与学生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六)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劳动教育督导,对市(州)、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劳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将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内容,并建立长效机制。
学校要建立学生劳动教育评价制度,将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次数、劳动实践态度、实际操作、劳动实践成果等具体劳动实践情况和相关事实材料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