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
1.在职学历教育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现从事医疗工作,并具有医学中专、大专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
2.培养形式与内容
委托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成人学历教育。
在临床实习阶段安排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毕业时可同时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全科医生继续教育
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推广实施全科医生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培训工作
1.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师资队伍
全科医生理论、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主要带教师资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3.培训基地
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全科医生临床、基层实践培训基地及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相关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经省卫生厅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全科培训计划。
做好建设与认定管理工作衔接,经认定的基地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配备与培训任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条件,如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学员生活设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卫生厅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复评1次。
4.培训质量
各理论培训单位和实践基地要严格教学组织、教学过程、考试考核等环节管理,加大师资队伍培训,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的认可与省卫生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培训质量。
5.学员请假制度
各类学员在培训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1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1个月;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6个月;超过6个月者,按照终止培训处理。
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二)人事管理
1.单位推荐培养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
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2.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培训前先与当地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关系应及时转至当地卫生部门)。
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回签约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3.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将作为20xx年及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和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执业注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xx〕94号)精神,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四)考核评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对象参加全科医生培养情况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经费保障
全科医生培训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资助、培训单位补助、个人负担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45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属于“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按《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xx〕18号)执行。
(3)除上述“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外的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