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违规:赔偿一切损失,终止合同,去除出场。如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产生严重后果,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可直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促进废旧物资市场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造、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第二条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第三条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者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允许,领取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者市物资总公司允许,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七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许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殊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别离的原那末。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足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管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发布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
为更好的规范和完善市场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开拓市场,并充分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挖掘其潜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部根本准则:
1、市场部人员应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2、将“客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为宗旨,维护公司声誉,注重经济效益作为我部门运营管理的方针。
二、日常管理要求:
1、上班时必须穿职业装,穿着整洁,佩戴厂牌。
2、用语礼貌、得体,打电话时要使用普通话。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电话,不得拨打信息台等无聊电话。
3、A、销售员每日外出必须先到部门报到,经主管人员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赶到公司,须打电话征得经理的同意。
B、日工作需出访客户的,需做出勤笔录。
C、每日上班后一个小时内未到公司报到并没有打电话告知者,则当日按旷工处理。
三、销售工作要求:
销售人员必须做到忠诚于公司,尽职尽责,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极高的热情面对本职工作,吃苦耐劳!有团队先锋作用,具一定凝聚力!团结同事,配合各部门工作,始终保持微笑面对客户,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1、实行公司统一报价:样品经工程部评估后,交由市场部核算成本并提供书面报价,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对客户进行报价。
2、所有合同的制定和签署必须符合公司对合同的要求,做到规范统一;经公司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回传客户,并下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3、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存档,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严禁私自借用合同使用,严禁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4、合同签订后,市场部有关人员应及时将订单内容如实反馈至其他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安排生产。
5、市场部人员当月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及下月销售计划,将该月业务进展情况、客户反馈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每月8号之前交市场部主管人员,便于市场部进行分析与改善。
6、A、市场部销售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禁泄露公司一切有关的商业机密或利用职权获取并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贪污受贿行贿,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如违反规定,以发现属实,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