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到自然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等有关情况。
(3)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向县政府上报灾情信息,一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传递灾情信息。
(5)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核查灾情,掌握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报请县政府或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
(7)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求,报请县政府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8)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并通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
(9)按照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规程,做好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灾民救助卡等工作。
(10)对外通报灾情,呼吁救灾援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3灾情报送方式
行政村(片区)向镇政府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是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镇政府向县政府上报灾情时,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上报。
8.4灾情报送人员
灾害信息员职业制度全面实施前,原则上镇政府灾情报送人员为镇政府民政助理员,行政村(片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片区灾害信息员。
灾害信息员职业制度全面实施后,镇政府和行政村(片区)灾情报送人员原则上须取得五级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
8.5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等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行政村、社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9、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9.1过渡性生活救助
9.1.1重大和特别重大发生后,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需求情况。
9.1.2镇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的核定、救助申请、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9.1.3督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9.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助工作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规划,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达到设防标准。
9.2.1组织核定、评估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
9.2.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9.2.3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
9.2.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
9.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9.3.1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片区)应当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核定、汇总数据,于x月x日前上报县政府。
9.3.2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9.3.3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受灾群众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助资金。
9.3.4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行政村(片区)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每月15日前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核定、汇总数据,于每月17日前上报县政府。
10、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