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向应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街道、村、社区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街道、村、社区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配合上级业务部门、街道办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街道、村、社区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街道、村、社区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处置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在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5)轻度地震,由街道办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村、社区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直接处置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配合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地震应急有关工作任务。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街道辖区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应将发生的地点及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街道办启动或部分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措施。
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街道辖区内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社区建设综合管理办、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先期开展调查、收集、落实灾情等工作,报街道办事处、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随后配合后期到达的州、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街道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各村、社区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街道办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视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4.震情灾情公告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和初步灾情统计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三)通信
地震发生后,街道抗灾救灾指挥部积极配合上级通信部门开通应急通信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确保灾区信息畅通。
(四)指挥与协调
1.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家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事发地村(居)委会,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街道办主任担任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部或指导下,负责落实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村(居)委会应急行动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各自然村、村(居)民小组和各企业应迅速组织抗震救灾,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和互救。
灾区各级组织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了解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和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2)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
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长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防震减灾、民政等有关部门关于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